TA的每日心情 | 擦汗 2025-6-1 11:50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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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从4月1日起正式施行。相关的规范和规定怎么更好地去落地执行?如何在满足公共安全需求的同时,更加保护好个人信息?《新闻1+1》连线北京理工大学智能科技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员王磊,带来分析解读。
5 b9 @9 l6 d, d0 q6 W 哪些公共区域可以安装摄像头?0 [- @6 ?3 A0 v, a9 c! N
此次《条例》,严格限定了摄像头的安装目的,杜绝不必要的图像采集设备;也严格限定了建设主体,避免无关人员和单位想装就装。
+ U' F2 B4 l- K/ t+ f, [0 c在可以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系统方面,明确了四大类:人员聚集场所,交通枢纽,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,高速公路、普通国省干线的服务区,细分的场景比如有常见的商贸中心、旅游景区、医疗机构、公园、铁路汽车客运站等。1 {. ]9 L6 K6 ]7 m9 E* k: o/ g
《条例》有什么针对性?
' @% h4 k% E0 S; E北京理工大学智能科技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员 王磊:《条例》的适用,为公共领域里面的图像以及图像信息系统的采集,立了一个非常好的规矩。谁建设,谁就来负责。一些领域和场所,实际上是有公共安全的属性在。同时,在拍摄的过程中又会涉及一些人脸信息、个人信息的隐私内容,所以《条例》把从事前、事中、事后的监管提到了源头上,在建设阶段就进行了治理和规制。
# W9 G+ X9 |, ~& D同时,《条例》明确了公共安全视频图像系统,不是说谁想装就可以装,装的过程要符合备案的条件。对于不再履行相关条例要求的情况下,我们实际上可以进行一些相关处罚,比如说没收设备。
: |) z' t% J3 @( {/ s' ] 公共区域装摄像头,必须告知民众# J5 F: ^: e1 l
《条例》规定了,安装摄像头的地方,必须向民众告知这里有监控。未设置显著提示标志的,要由公安机关来责令改正。$ i+ K4 }3 [0 j) u1 N. n% W
北京理工大学智能科技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员 王磊:公共安全领域的视频采集系统,如果存在没有经过备案,或者没有标注相关标志的情况,可以向公安机关反映情况,要求他进行整改。拒不整改的,有对应的处罚措施。如果涉及偷拍,或者其他可能构成刑事犯罪的行为,还会有刑法来对他进行规制。5 Y+ ?& v3 W- C- U! `$ |- p
源头治理偷拍,公共安全属性是前提
8 p, n+ }# M0 k! W' H对于宾馆民宿装摄像头的偷拍问题,过去是有偷拍行为才能处罚,现在《条例》规定,只要装了就可以罚。
1 l; Q. [- G, Y4 f9 G+ n* q北京理工大学智能科技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员 王磊:在一些隐私领域或者私密属性更强的领域,是不允许安装摄像头的。《条例》实际上是在做公共安全属性和私人属性的利益平衡。怎么样去平衡,公共安全属性是前提,也是监管的一个重点。9 W7 a$ T9 u! o; u1 m
防止摄像头泄漏个人信息,难点是什么?
$ ?/ L6 X' h+ i. ]北京理工大学智能科技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员 王磊:摄像头的管理,会涉及多个主体,比如说既有权力机关的参与,还有一些场所可能是个人的。既要保证公共安全属性,又要保障个人信息权益,我们就要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去保障《条例》执行,比如说谁有相关的权限,有没有相关调用的登记制度,视频保存的期限,以及涉及一些管理职能,通过这些方面来实现对视频的有效管理。! T$ s' Q; ^! o; z# _ J# D
如何保证《条例》能够落地生效?
' R% }/ g4 n$ x6 U: P1 {, y, Y% }北京理工大学智能科技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员 王磊:我觉得《条例》有一个很好的开端。对于像人脸信息,音视频的情况,我们在个人信息权益方面的意识,实际上是在不断加强的。发现违法违规情况后,社会力量、个人信息主体也要积极反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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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https://view.inews.qq.com/k/20250402A015GJ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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